一、地下钱庄洗钱案例分析
地下钱庄是指不法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一般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地下钱庄通常有三类,分别是跨境汇兑型、非法买卖外汇型和支付结算型。
地下钱庄交易资金游离于国家正常的国际收支统计之外,容易导致国际收支数据不能准确反映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影响宏观经济决策。地下钱庄经营者不问客户身份、收付款来源,大量资金流动不受政府监管,扮演了各类上游犯罪的“帮凶”角色,并成为一些经济犯罪及网络赌博、电信诈骗、涉毒涉恐等违法犯罪资金转移出境的主要通道,特别是一些贪污腐败分子,通过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将巨额资金转移到境外,逃避打击。
2016年1月13日,全国迄今涉案人数最多、涉及区域最广、涉案金额最高,达到4100亿元跨境汇兑型地下钱庄案公开开庭受审。涉案团伙包括赵某在内9人,公诉机关对该团伙为首者赵某指控三宗罪,分别是非法经营罪、行贿罪以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团伙其余成员均指控非法经营罪。
经公诉机关审查查明,2011年以来,绍兴市诸暨人赵某伙同妻子郑某(同案受审)在义乌成立了义乌迪而进出口有限公司,雇佣沈某、陈某、杨某等7人(均同案受审),从事非法买卖外汇。同时,赵某还利用本人及妻子和公司员工的名义,在境内和香港注册了60多家公司,非法从事外汇买卖。经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按交易当日美元兑其他币种中间汇率折合,从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赵某等人累计非法购买外汇总额48.3274亿美元,累计非法售出外汇48.1422亿美元。
据赵某供认,他开办的公司中,大多数是为了开设NRA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境内外汇账户),然后应客户的需求,利用客户的资金兑换外汇。赵某承认:“银行能给我80个点的优惠,我能给客户50到60个点的优惠,我从中能赚到大约20个点的优惠。所谓20个点的优惠。”
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赵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某银行金华分行从事外汇业务过程中,得到该行金华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韦某的照顾,多次向韦某行贿,数额累计达52万元。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赵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向另一家银行宁波分行购汇过程中,得到该行宁波分行客户经理王某的照顾,先后三次向其行贿,数额累计达13.8万元。
据广东省公安厅披露,2015年广东省查处地下钱庄案件83宗,涉案金额超过2000亿元。有媒体称,经由广东省流出的人民币达到2070亿元,是2014年的7倍还多,不过,这一数字很快又被刷新。
2015年4月以来,公安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的专项行动。
2015年8月24日,公安部又专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开展打击地下钱庄集中统一行动,并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三次集中破案行动。去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电视电话推进会,进一步部署推动打击工作。
二、非法集资洗钱案例分析
非法集资洗钱是指以投资理财、炒汇、投资养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资金;部分线下式P2P网贷平台以债权转让模式为名,构建“资金池”,将已贷款项与吸收的“理财”资金对接,模糊债权转让行为与非吸行为。
2015年12月8日,新华社发布消息,北京某公司运营的“e租宝”平台以及关联公司在开展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过程中,涉嫌违法经营活动,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e租宝”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资金运用上,除了一部分吸取的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外,相当一部分被用于公司高管的挥霍、维持公司的巨额运行成本、投资不良债权以及广告炒作。
三、腐败洗钱案例分析
腐败洗钱是指频繁进行大额存现,接收多人转账汇款,资金来源明显超过工资收入范围;利用亲属账户分散接收资金;频繁购买大额保险,并不计成本地异常退保;在众多中小型银行开立多个银行账户;同时利用银行保险箱业务,藏匿贵金属和字画;利用小产权房不健全的漏洞,洗钱或藏匿现金。“洗钱”已经成为腐败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从公开报道来看,中国贪官的洗钱手法更是让人目不暇接。
(一)利用行贿保单洗钱。
用寿险保单送礼可以彰显亲情与关怀,洗钱者(包括行贿者)也经常利用这种方式进行洗钱,一般由送礼方支付巨额保费,受礼方退保变现。团险中的行贿保单实质上是高额退费。在企事业单位采购团险时,保险公司会虚增保费,成交后再向有关人员赠送大额保单,由其退保变现,这属于上游犯罪为 “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
(二)房地产。
通过网络爆光,一系列官员背景的“房妹”、“房姐”、“房叔”、“房爷”接连而出。这些官员通过房地产市场隐匿身份、漂白黑钱,这说明房地产业早已成为他们的“洗钱天堂”。而这与实名购房政策执行不力以及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迟迟难产,有很大的关系。推行实名购房政策与构建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说到底都是为了防止贪官洗钱房地产业,该系统能够很方便地查询公民名下的住房数量、地址、面积等信息,住建部曾要求全国40个重点城市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应于2012年6月底之前实现联网,但时至今日这种系统仍处于难产之中。因为那些坐拥几套、乃至几十套房产的官员不希望打开这个“黑箱”,并一直阻挠着它的打开。
(三)比特币。
比特币之所以在中国那么火,绝对是因为它匿名,免税,免监管,可以洗钱跨境交易。玩比特币的不是什么中国大妈,是中国的贪官夫人和情妇们。比特币“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事实是,在微博和微信圈中依旧有人在散步一些比特币洗钱业务的招揽信息。
(四)皮包公司、代理人公司。
有些腐败官员,为将“黑钱”洗白,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钱,老婆孩子则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或是先捞钱后洗钱,即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不正常的暴富。还有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企业,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五)股金红利。
此方式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以前的集资利息,现在的坐受干股,引进外资的个人奖励等,将腐败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必须过五关斩六将,只要能拿来批文,不惜血本公关。
(六)博彩。
远华案刚刚浮出水面,中央专案组进驻厦门,做贼心虚的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仓皇出逃澳大利亚,一个月后归案。问起蓝甫的不明财产和他在境外违纪参赌的情况,他大言不惭地列出了他在赌场上的“战绩”:几年之内,他通过赌博赚到的钱多达65万美元和33万港币!然而一些已经到案、曾经陪同蓝甫参赌的人,他们的供述却与蓝甫的“交代”大相径庭。蓝参赌多是铩羽而归。原来,着力渲染的赌战风云,不过是贪官蓝甫为自己洗钱的一种说辞而已。而有些贪官则以购买彩票中彩票的方式掩盖自己的财产来源。
(七)外资银行存款。
以离岸业务和保密工作见长的外资银行一直是贪官的海外洗钱渠道。如列支登士敦银行设在中国的办事处。这是一家绝对实行保密服务的银行,开展“中国存款,全球支取”的服务,也就是“全球洗钱”,通过购买国外基金的方式让存款出境,然后在国外支取赎回。而这些钱还可以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中国国际收支“净误差与遗漏”项每年都有几百亿美元,近年来总和已达数千亿美元,这其中洗钱所导致的资金外流数额占相当大的比重。
(八)地下钱庄。
一些贪官通过主要是地下钱庄的代理机构,利用一些专门跑腿的“水客”,以“蚂蚁搬家”少量多次的方式在口岸来回走私现金,偷运过境后再以货币兑换点的名义存入银行户头。这种方式尽管要付一定费用,但风险较小,难以查清委托人的身份。
(九)贸易和投资。
贸易和投资实际上才是最为常见的两大洗钱路径,具有隐蔽性更强、技术含量更高、涉及金额更大的共同特点。多起案例显示,移出去,但不少项目其实是虚拟或真假参半的,或者将资金在境外非法占有或挪作他用。全球金融诚信机构的报告指出,很多合法资金都以FDI(对外直接投资)的形式离开中国内地进入香港和维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然后再洗到其他实体,再以源自香港和维京群岛FDI(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重新投到内地。“这是一套复杂的洗钱系统,利用对FDI放松的监管,为中国的高资产净值人士秘密隐藏和积累财富。”
(十)信用卡消费。
当不少人惊叹内地游客在境外的消费能力时,可能没有想到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消费或提现,也能将黑钱洗白。人行的研报指出,一方面腐败分子可在境外大量消费或提现,另一方面在境内贪污受贿并以赃款还款。信用卡和银联卡在为境内人员出境观光旅游等消费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为境内腐败人员跨境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毒品洗钱案例分析
2013年2月,吉林女子张某得知男友贩毒被抓后,被授意补办对方使用的银行卡,接着她将卡内39万元转至同事账户。这笔钱最终被认定为毒资,龙泉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张某洗钱罪名成立,处罚金3万元。
五、走私洗钱案例分析
2014年,某源木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进口一批熏香及铜质香炉,申报价格分别为1923日元/公斤和423日元/公斤。经查,进口熏香的实际平均单价为每千克200美元至3000美元,香炉的实际平均单价为每只150美元至2000美元。而该公司通过制作假发票,仅以实际价格10%左右的金额申报进口。海关稽查和缉私部门继续深入分析,迅速锁定上海烟波致爽阁百货商行等3家企业同样具有重大走私嫌疑。
宪法精神,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一)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精神
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是由中共十二次代表大会之后颁布。中共十二大的政治报告中,具体阐明了社会主义的特征,那就是(I)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2)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政权;(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社会主义的这三个方面的本质特征在现行宪法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从政权性质来看,宪法第l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所以工人阶级领导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工农联盟是我国政权的基础。工人阶级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标志着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它与序言第10段所说的“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精神是一致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模式,宪法序言第6段写道,“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中国的实际是,在工人阶级领导下,还存在着比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宪法序言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学说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在建国初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都称我国为人民民主或人民民主专政。60年代初起,在一些文件中逐渐用“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特别是“文革”时期,什么“无产阶级专政万岁”啦,“念念不忘无产阶级专政”啦,成了流行的口号。1975年四届人大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并采用了“全面专政”这样的极“左”词句。后来,1978年颁布的宪法也仍沿用“无产阶级专政”。直到1982年起草现行宪法时才恢复人民民主专政的用语。彭真同志在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所作《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讲到了人民民主专政。他说:“现在的规定,确切地反映了我们的国情和阶级状况,也可以防止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歪曲和滥用”。人民民主专政的规定是科学的正确的。再从经济结构来看。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按此规定,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第7条还规定“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基础”与“主导”决定着整个经济以至我国政权的根本性质。同时,宪法第11条还肯定了个体经济以及私营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第18条又规定了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合法地位,从而构成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成分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53条把“爱护公共财产”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这表明我国宪法把保护公共财产放到了首要的位置。近来有些人希望修改宪法,增列“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此类意见似不足取。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删去了原来的关于“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以保证生产力的迅速发展。而快速发展生产力也是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再从意识形态来看,宪法序言第7段明确规定,国家总任务的实现必须“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第24条规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还规定国家提倡五爱教育,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西方国家从不把意识形态问题写进宪法,以掩盖他们的阶级本质。而我们公开将马列主义及精神文明建设载诸宪法。这不仅是对宪法的历史性发展,亦是我国宪法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鲜明表现。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首先表现为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视。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宪法第3条规定民主集中制。它表明我国不采用西方那样的“三权分立”制度。宪法以大量的条文(约80个条文)规定了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的国家机构。发展民主,就是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建国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教训”。因此,该决议强调:“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为了落实六中全会决议精神,1980年秋冬在着手草拟宪法时,曾考虑了许多有关如何使人大增强权威的方案。但都缺乏可行性。最后找到的办法是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扩大常委会的职权,使之行使国家立法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和重大事务的决定权。与全国人大相比,常委会人数较少,可以经常工作,便于开展研究,深入讨论问题,更好地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现行宪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发展民主的新措施,主要有:(l)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的职务;(2)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3)国务院,各部、委等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4)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委员长会议;(5)在组织体制方面,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在农村恢复了乡、民族乡的建制,还把中央军委作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列入宪法,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载入宪法,等等,从而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更加完善。宪法在完善人民代表制度的同时,还致力于发展代表制民主以外的各种形式:例如第2条规定: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又如宪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以及第lll条关于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规定,等等。贯彻宪法的这些规定,将更好地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列为第二章,显示了对民主、自由与人权的重视。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表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的特点。我们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相比,在权利自由的广泛、真实和平等性方面,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都远胜于他们。我国宪法的法制精神集中表现在宪法序言及第5条。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外,整部宪法至少有37处用了“依照法律规定”或“依法”的字佯,表明了我国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必须依法办事。
(二)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精神
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是维护我国统一的根本政策。宪法序言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指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序言中有6处谈到“中国人民”时,都用了“中国各族人民”以示团结。宪法第4条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少数民族同汉族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人。为了保证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宪法第59条规定,在全国人大中,“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第65条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这些规定,使少数民族能同全国人民一起,平等地决定和管理全国性的大事。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第4条)。宪法第三章第六节还集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宪法还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4条)。同时,宪法第134条还具体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民族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起诉书、判决书、布告等文书应用当地通用的文字。为了促进全国各民族共同繁荣,宪法第122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并帮助少数民族培养干部和各种专门人才。实现祖国统一,必须解决历史遗留的台湾问题、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宪法序言规定: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采用“一国两制”,成立特别行政区,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台、港、澳问题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的地方行政区域,所以根据宪法第62条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由于宪法规定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台港澳则可以成立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为此,它必须有宪法授权,把特别行政区作为例外来处理。宪法第31、第62条的有关规定就是为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及其制度提供宪法依据,使它具有合宪性。
(三)改革开放的精神
现行宪法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4年之后颁布的。在三中全会确定的正确路线指引下,宪法贯穿着改革开放的精神。
宪法序言第7段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这个规定含有改革的意思。到了1993年,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宪法时,又在这个规定的前面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从而使这个精神完全凸显,非常明确了。宪法第14条规定:要“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这里虽然用了“完善”、“实行”、“改进”等字眼,但实际上指的是要求对现行的经济管理体制和制度进行改革。在对外开放方面,宪法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这个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我国开放政策的充分体现。吸引外资,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宪法第18条充分体现了开放精神。
自从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1993年修改宪法以来,我国改革开放迈开大步,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加强立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今年九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实践了宪法第27条关于“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的规定,从而把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推向前进。
(四)宪法精神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精神
实事求是乃我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的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路线。在我国的现行宪法中,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的精神有着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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